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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稳定币通道证据 | CBSR 来源资料库

比较八个已有分析的方向通道,核对各方向的准入门槛、已提交来源依赖与历史复核局限。

本页从含九个已编写通道分析、132 条有向边的快照中选择八例。它是证据阅读路径,不代表已穷尽全部通道。对于有反向链接的例子,应同时比较:相同两地之间,目的地门槛仍可能改变类别。

新加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快照把新加坡→香港例子列为 I 类,同时记录 HKMA 许可门槛与 MAS 来源地出境服务约束。机构合作并未消除两端发行人的准入义务;正式基础设施成员身份仍有待核验。

美国 → 欧盟

美国→欧盟例子为 I 类,涉及 MiCA 许可与规模机制。已提交分类依据使用更正后的第 23 条并列门槛:每日一百万笔且二亿欧元,并按来源规则衡量;这与一条历史记录摘要保留的 or 措辞不同。

欧盟 → 美国

反向欧盟→美国在历史模型中为 T 类。MiCA 许可并不自动打开美国第 18 条路径。来源把后续 II 类状态附条件于施行;最迟日期与最终规则后 120 天的替代条件是历史条件输入,不是预测。

美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美国→香港例子为 I 类,但仍需香港准入路径。分析区分法律门槛与当时首批牌照的组成;牌照批次观察既非未来发牌承诺,也非外国美元代币获得普遍认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美国

香港→美国方向为 T 类,主导的是美国目的地门槛,而非香港的境外港元参考发行范围。底层法案记录与第 18 条施行信号存在已声明差异,引用时必须保留。

美国 → 日本

美国→日本为 II 类,涉及登记 EPIESP 渠道、本地储备及境外发行人行为条件,而非自动双重许可。分类依据还记录境外信托型工具的认可条件,不能把认可概括成全面市场准入。

日本 → 美国

日本→美国是美国→日本 II 类渠道的 T 类反向例子。日本发行主体资格本身不满足美国的可比性与登记门槛;来源中的后续 II 类明确以美国门槛施行为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内地

香港→中国内地方向在快照中被目的地禁止阻断。香港发行工具或共同基础设施试验不能消除已记录的内地禁止;数据或资本流动分析与稳定币可否合法作为支付工具流通属于不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