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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域浏览稳定币监管 | CBSR 证据目录
浏览十二个法域的稳定币监管证据档案,区分法律效力、标记复核缺口,并追溯已提交记录原件。
美国
应分别阅读发行人层面的命题与境外发行人准入门槛。登记册区分已制定的 GENIUS Act 与第 18 条境外准入路径的施行条件;收益分析也区分发行人限制与当时尚待决的中介层面 Section 404 讨论。
欧盟
欧盟档案以 MiCA 电子货币代币为主,分别记录发行主体、储备构成、持有人利息禁令及非成员国货币的交易媒介机制。储备比例记录明确保留尚未完成的二级规则条款定位,不能替代相关 RTS 原文。
英国
英国证据区分已制定未施行的监管范围与政策说明。其中一项解释分歧是:合格稳定币与英国的生命周期联系,究竟需要任一环节还是全部三个环节。记录虽然列出后续政策文件线索,持有人收益待遇仍未完成映射。
新加坡
新加坡记录区分 Payment Services Act、DTSP 制度与 MAS 单一货币稳定币框架;固定快照将后者标记为 finalized_policy_pending。SCS 标签的新元/G10 及新加坡发行范围、禁止借贷或质押的活动边界,以及来源地出境服务限制,属于不同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档案分别记录《稳定币条例》的牌照范围、境外港元参考发行、要约限制、储备保障与不计息条件。首批牌照等观察属于运营事实,不能替代对其他发行人或产品的法律测试。
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档案记录的是禁止框架,而非发行牌照清单;分别讨论境内虚拟货币活动、未经许可的境外人民币稳定币发行、境内控制的境外主体,以及跨境分析涉及的数据和资本流动约束。香港牌照不能消除目的地禁止。
巴西
巴西记录采用虚拟资产服务与外汇框架,而非假定存在独立稳定币牌照。SPSAV 业务类别、资产筛选规则、跨境外汇归类与 eFX 结算渠道限制是分别记录的控制。快照也保留收益问题未定及市场份额引文未锁定的缺口。
瑞士
瑞士档案区分持牌机构发行与银行违约担保路径。担保、持有人识别及潜在集合投资属性,比固定储备资产清单更关键。记录对利息的讨论是结构性担保问题,不表示一切收益安排均获授权。
阿联酋
阿联酋档案必须按监管范围阅读:CBUAE 在岸支付代币规则,与 VARA、ADGM-FSRA、DIFC-DFSA 安排不同。关键区别是快照把一般支付渠道留给获许可迪拉姆支付代币,并对外国支付代币另作处理;自贸区规则不能自动替代在岸规则。
台湾
台湾快照记录已制定未施行的稳定币框架,并与既有 AML 登记层区分。子法、施行及新台币或美元锚定问题仍是明确依赖。快照中的制定措辞与日期是历史来源字段,不是 10 月 17 日重新核验后的结论。
日本
日本证据区分电子支付手段发行人的封闭类别与登记 EPIESP 分销渠道。外国代币的境内准入路径、本地储备及不直接招揽条件,不等于自动互认。信托型支持资产修订及中介层面收益问题仍保留各自未完成的细节。
韩国
韩国的稳定币专门发行、储备、收益与跨境方案在快照中标为 pending_proposal。银行主导与更包容金融科技的模式属于竞争中的草案立场;不能因为草案有官方立法网页,就把它描述为已施行的牌照、储备或利息制度。